27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除情形特殊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外,應於實際代理之日起多久期間內送請銓敘部審定?
(A)1個月內
(B)2個月內
(C)3個月內
(D)4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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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35), C(428), D(4), E(0) #325330

詳解 (共 1 筆)

#299076
第 24 條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 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 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 ,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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