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07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之多少比例?
(A)7%
(B)8%
(C)9%
(D)10%
(E)一律給分
(A)7%
(B)8%
(C)9%
(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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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 C(4), D(521), E(1) #325310
統計: A(29), B(6), C(4), D(521), E(1) #325310
詳解 (共 1 筆)
#508589
| 第 十三 條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
|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
|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等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 |
|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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