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公務員利用公務上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下列何罪論斷?
(A)侵占罪
(B)妨害秘密罪
(C)偽造文書罪
(D)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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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91), C(2), D(607), E(0) #1090644

詳解 (共 1 筆)

#1548220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3項: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屬於刑法第四章瀆職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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