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
性方式行之。」該項規定實施辦法之訂定機關是:
(A)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B)由行政院定之
(C)由考試院定之
(D)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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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70), C(38), D(217), E(0) #1090645
統計: A(451), B(70), C(38), D(217), E(0) #1090645
詳解 (共 5 筆)
#1561254
第11條(依法定時間辦公)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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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0451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
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
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前三項公務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外,其餘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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