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教育機關公務員離職後,欲任職於私立學校,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私立學校校長、董事、監察人、教師
(B)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私立學校校長、董事、監察人
(C)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私立學校校長
(D)公務員服務法對此未作規範,離職後得任職於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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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33), C(8), D(449), E(0) #1090646
統計: A(27), B(233), C(8), D(449), E(0) #1090646
詳解 (共 4 筆)
#1382768
公務員服務法14條之1
只有說"營利事業"的董監顧筋骨(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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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881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旋轉門條款)
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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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0456
教育機關公務員離職後,欲任職於私立學校,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私立學校屬於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以捐助之財產為其成立基礎,故為財產的集合,其目的及組織,由捐助行為而確定。財團法人均係以公益為存立之目的,即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之法人,稱為「公益法人」,主要以文化、學術、宗教、慈善等為目的,如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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