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現職人員之調任,何者錯誤?
(A)某甲為人事行政職系簡任第 12 職等處長,可調任為文化行政職系簡任第 12 職等館長
(B)同屬普通行政職組之一般行政職系和戶政職系之職務可以互相調任
(C)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職務之最低職等任用
(D)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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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2), C(651), D(24), E(0) #1090636

詳解 (共 2 筆)

#1525724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一款,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A對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一款後半,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B對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二款後半,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職等任用>>>>>C錯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三款,在同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等之職務為限>>>>>D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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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039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現職人員之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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