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為限
(B)得以參事職務進用
(C)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
(D)須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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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445), C(13), D(112), E(0) #1090641

詳解 (共 2 筆)

#1240988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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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4919

(A)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為限

(B)得以參事職務進用

(C)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

(D)須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者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 4 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A)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C),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D)。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於第三條所定員額內以機要人員進用。但直轄市政府之秘書長及縣 (市) 政府、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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