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有關初任公務人員之試用,何者正確?
(A)無公職年資之某甲高考三級及格,分發薦任第 6 職等科員,須試用 3 個月
(B)無公職年資之某乙四等特考及格,分發委任第 3 職等科員,須試用 6 個月
(C)現任委任第 2 職等之某丙普考及格,在原單位分發委任第 3 職等辦事員,因曾擔任第 2 職等 5 個月,
須試用 1 個月
(D)現任委任第 5 職等之某丁特考三等及格,在原單位分發薦任第 6 職等科員,因擔任第 5 職等僅 8 個月,
須試用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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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513), C(22), D(35), E(0) #1090640
統計: A(64), B(513), C(22), D(35), E(0) #1090640
詳解 (共 3 筆)
#1580856
任用法第20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 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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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5706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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