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簽發一張面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以乙為受款人,但是註明以乙在到期日仍在臺灣工作為付 款條件,其後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票人只要能證明乙在到期日時仍在臺灣工作,即得請求付款
(B)執票人可直接請求付款,不必為任何證明
(C)執票人只要證明背書之連續即可請求付款
(D)該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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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0), C(22), D(92), E(0) #926747

詳解 (共 3 筆)

#2167983
票據法11第一項前段n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
(共 1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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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476
須無條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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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到最接近的解釋:


票據法§2:「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匯票上必須是「不帶任何條件」支付的,反面解釋就是如果今天匯票是附帶條件支付的話,該匯票就無效
個人覺得這個反面解釋解的比較生硬,如果有其他大神有更好的理解敬請指點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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