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重複)#25081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32 甲為匯票發票人,乙、丙、丁則先後依序簽名背書於匯票上,而此匯票業已經過付款人為簽名承兌。
當此匯票持票人於票據到期請求付款被拒時,分別有 A、B 兩人請求對此匯票參加付款。A 係為乙,
而 B 雖明知 A 為乙請求參加付款,仍決定為丙參加付款,最後係由 B 參加付款。在 B 參加付款後,
其可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A)僅可向承兌人
(B)承兌人、甲、乙
(C)承兌人、甲、乙、丙
(D)承兌人、甲、乙、丙、丁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票據法 第 80 條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
未解鎖
原本是該乙被參加付款,丙就可以被免除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