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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重複)#25081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重複)#25081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30 甲簽發一紙經付款人 A 承兌而到期日為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之匯票與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 背書讓與丁,丁再背書讓與戊時於票上指定 B 為預備付款人。當戊於到期日向 A 付款提示而被拒付, 若戊未於同年月 27 日前向 B 付款提示,則戊對下列何人無追索權?
(A)丁
(B)丙
(C)乙
(D)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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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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