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機關處理陳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
(B)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者,受理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C)依法得提起訴願之事項,受理機關得不予處理,無庸告知陳情人
(D)陳情僅得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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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3), B(280), C(49), D(88), E(0) #3143978
統計: A(3863), B(280), C(49), D(88), E(0) #3143978
詳解 (共 5 筆)
#5919518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程序法§169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行政程序法§171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行政程序法§172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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