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在機動車車展上,甲以新臺幣(以下同)5 萬元之優惠價格,向乙電動車公司訂購展場展示之 A 電動機車。
雙方並約定車展結束之次日,移轉交付 A 車予甲。但車展結束之日,因車商丙與乙有商業糾紛,乃縱火將 A 車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無法交付 A 車予甲,為嗣後主觀給付不能,契約無效
(B)乙不得向丙主張 A 車滅失之損害賠償
(C)乙對甲給付 A 車之義務免除之
(D)甲不得對乙主張免除給付買賣價金 5 萬元之義務
統計: A(1305), B(381), C(2166), D(737), E(0) #2823516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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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C)乙對甲給付 A 車之義務免除之
;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A)乙無法交付 A 車予甲,為嗣後主觀給付不能,契約無效>>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雙方合意即有效
(B)乙不得向丙主張 A 車滅失之損害賠償>>乙得向丙主張 A 車滅失之損害賠償
(C)乙對甲給付 A 車之義務免除之 (正確!)
(D)甲不得對乙主張免除給付買賣價金 5 萬元之義務>>甲得對乙主張免除給付買賣價金 5 萬元之義務
民法第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買賣契約
依照法律所描述買賣必須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行為
主觀給付不能
債務人雖然無法依其與債權人間的約定履行契約,但對第三人而言,卻有履行的可能,又稱為「主觀給付不能」。例如:甲將丙所有之A屋出售予乙後,乙要求甲交付A屋,但因A屋並非甲所有,所以甲沒有辦法完成交屋,但丙有辦法將A屋交給乙,所以甲就是主觀不能
契約成立後 — 嗣後不能
雙方都沒錯時,甲免交付價金、乙免交付電動車
民法第266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解題】
本題的 A 車本來就是乙電動車公司的,因此並無「『自始』主觀給付不能」的問題
甲不得對乙主張免除給付買賣價金 5 萬元之義務 → 既然無車可買、過失非甲 → 要甲付錢不合理 → 甲免交付價金
乙對甲給付 A 車之義務免除之 → 無車可賣(嗣後不能)、過失非乙 → 乙免交付電動車
在機動車車展上,甲以新臺幣(以下同)5 萬元之優惠價格,向乙電動車公司訂購展場展示之 A 電動機車。 雙方並約定車展結束之次日,移轉交付 A 車予甲。但車展結束之日,因車商丙與乙有商業糾紛,乃縱火將 A 車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 266 條
1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2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