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服公職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及由此衍生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
(B)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並 未過度侵害其服公職之權利
(C)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不符
(D)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年資辦理結算之規定,過度限制留用 人員之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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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247), C(1283), D(2549), E(0) #2823497

詳解 (共 7 筆)

#5294720

(C)釋字715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

(D)釋字764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移轉為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就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分,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尚無違背,亦不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之保障。

1.目的正當

多數意見認為依照憲法第144條規定,公用或其他有獨佔性企業,公營為原則,如經法律許可,可以由國民經營。換言之,國家可以依照政治經濟時空環境的不同,以法律適當調整。

民營化後繼續留用的人員,透過年資結算的方式終止公法上職務關係,是為了讓新事業主維持事業的合理經營、合理處理員工法律依據,使公營事業順利移轉,目的正當。

2.未牴觸比例原則與服公職權

民營化之後,並未採取一律資遣,而是尊重意願,讓他們可以留在民營化後的中華電信公司。

至於所謂的「結算」,是指結清年資並辦理給付,公務員身分消滅。結算後,年資重新起算。

總結來說,國家為了達到民營化的目的,尊重人員意願,使他們可以留用在民營後的事業,並且結清年資、提供適度緩和措施,這樣的手段和民營化的目的間具合理關聯,沒有抵觸比例原則、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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