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教師言行嚴重悖離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致影響學子身心為由不續聘教師,合憲
(B)為維護倫常觀念,限制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年齡差距,合憲
(C)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立法者得禁止特定性文化族群發表性言論或散布性資訊
(D)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同價值所為之判斷,釋憲者原則上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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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0), B(276), C(3398), D(144), E(0) #2823492
統計: A(570), B(276), C(3398), D(144), E(0) #2823492
詳解 (共 7 筆)
#5345304
A釋字第702號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 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B釋字第502號
符合我國倫常觀念,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並無牴觸。
C釋字第617號 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D釋字第617號
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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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8702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C) 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立法者得禁止特定性文化族群發表性言論或散布性資訊
(C) 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立法者得禁止特定性文化族群發表性言論或散布性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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