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行政契約未以書面為之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無效
(B)得撤銷
(C)得補正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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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00), B(250), C(1026), D(487), E(0) #2128347
統計: A(5700), B(250), C(1026), D(487), E(0) #2128347
詳解 (共 5 筆)
#3731958
行政程序法 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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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4574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若未以書面締結,則依行政程序法141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73條本文,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1項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民法第73條本文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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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847
正確順序應該是: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法未規定違反之法律效果,故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規定無效,再回頭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結果為無效。
第 141 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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