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得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B)公法上法律關係原則上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C)行政契約之類型,限於和解契約及雙務契約兩種
(D)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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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3), B(882), C(6372), D(132), E(0) #1916086
統計: A(553), B(882), C(6372), D(132), E(0) #1916086
詳解 (共 10 筆)
#3146252
C
一、行政契約之容許有以下兩說
1. 除外說:除法律有排除締結行政契約之規定外,行政機關得選擇行政契約做為行政作 用之方式
2. 授權說:行政契約受容許之範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法律無明文時行政機關 不得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從屬關係契約)
二、行政程序法135條採除外說,只要法規沒有說不能用行政契約的,都可以定行政契約,不限於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兩種
行程法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192
2
#3195553
我國行政程序法僅針對行政契約之類型,例示規定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二種。
例示:指不以此為限,即只是舉例幾個說明。
155
0
#4793705

30
0
#3943955
行政程序法 142
代替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無效的情況
內容相同 無效
有的撤銷違法的原因並未締結雙方明知 無效
締結和解契約 無效
締結雙務契約 無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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