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之行政契約,其內容調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調整行政契約之內容,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B)行政機關調整行政契約之內容,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C)行政機關調整行政契約之內容難以履行者,人民仍不得終止行政契約
(D)人民不同意行政機關之補償金額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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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 B(105), C(9611), D(337), E(0) #2032482
統計: A(454), B(105), C(9611), D(337), E(0) #2032482
詳解 (共 7 筆)
#3487421
行政程序法第146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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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986
人民可以書面申請要求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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