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民法之規定,關於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如為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
(B)如為代筆遺囑,需有2人以上見證人,始生效力
(C)如為密封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不得由他人代為繕寫
(D)如為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全文後,不須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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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 B(149), C(74), D(17), E(0) #2800059

詳解 (共 4 筆)

#5612884
(A) 如為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
(B) 如為代筆遺囑,需有2人以上見證人,始生效力
=>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C) 如為密封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不得由他人代為繕寫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D) 如為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全文後,不須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即生效力
=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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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619

答案法條依據

A.1191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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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9784
(A) 如為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B) 如為代筆遺囑,需有2人以上見證人,始生效力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C) 如為密封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不得由他人代為繕寫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D) 如為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全文後,不須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即生效力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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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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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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