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關於離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兩願離婚,須以書面為之,有2位以上之證人在場,並至戶政機關為登記
(B)未成年人欲兩願離婚,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C)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D)如為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夫妻雙方應至戶政機關為登記,完成登記時起,其婚姻關係消滅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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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183), C(160), D(53), E(143) #2800064
統計: A(170), B(183), C(160), D(53), E(143) #2800064
詳解 (共 4 筆)
#5412639
A.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68台上3792判例
民法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使得為證人。
C.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D.第1052條之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立法理由:賦予法院調解離婚或法院和解離婚成立者一定之法律效果,並避免因當事人未至戶政機關作離婚登記而影響其本人及相關者權益。
D.第1052條之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立法理由:賦予法院調解離婚或法院和解離婚成立者一定之法律效果,並避免因當事人未至戶政機關作離婚登記而影響其本人及相關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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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0052
(A) 兩願離婚,須以書面為之,有2位以上之證人在場,並至戶政機關為登記 >>第1050條簽名
(B) 未成年人欲兩願離婚,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1049條自行離婚
(C) 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第1052條
(D) 如為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夫妻雙方應至戶政機關為登記,完成登記時起,其婚姻關係消滅>>第1052-1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A)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B) 2023/01/01施行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C)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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