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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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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屏東縣103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甄選試題-幼教專業科目#16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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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屏東縣103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甄選試題-幼教專業科目#16938 |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屏東縣103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甄選試題-幼教專業科目#16938
年份:
103年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27.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細則第 9 條「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 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 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多久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A)二年一次
(B)一年一次
(C)一年二次
(D)一年三次
(E)視個案發展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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