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細則第 9 條「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 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 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多久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A)二年一次
(B)一年一次
(C)一年二次
(D)一年三次
(E)視個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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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3106), C(316), D(25), E(305) #613926
統計: A(182), B(3106), C(316), D(25), E(305) #613926
詳解 (共 3 筆)
#1337157
第9條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今天去查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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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727
第九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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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0149
附上更新的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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