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公務員受免職處分,如有不服,應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給付訴訟
(C)確認訴訟
(D)民眾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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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4), B(25), C(229), D(12), E(0) #245838
統計: A(3394), B(25), C(229), D(12), E(0) #245838
詳解 (共 2 筆)
#5914493
行政訴訟類型:
1.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之有效的行政處分
→應繳所得稅有誤,提訴願後,再提撤銷訴訟
2. 課予義務訴訟:給付標的僅限於行政處分
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
→申請營業登記,行政機關未理,提訴願後,再提課予義務訴訟
3. 確認訴訟:
另三種訴訟型態皆無法提起時,才可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例外)
須具備「確認利益」
(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
(2)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3)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 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
→合法建物,被認定為違建,可直接提確認訴訟(確認違建無效)
4. 一般給付訴訟:
(1)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2)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資料來源:EXAM NOTE
https://examination-note.blogspot.com/2019/04/blog-post_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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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946
釋字第243號
解釋爭點
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得提行政訴訟?
解釋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
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
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
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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