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有關公務人員考績,考績委員會權責為:
(A)評擬
(B)初核
(C)覆核
(D)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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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613), C(93), D(67), E(0) #164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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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33

公務人員考績法14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
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
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
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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