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依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下列何
者為非?
(A)洽最低標廠商說明,如機關評估該說明合理,逕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B)洽最低標廠
商說明,如機關評估該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
(C)免洽最
低標廠商說明,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D)經機關評估該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不洽最低標說明,逕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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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59), C(702), D(95), E(0) #2388079
統計: A(46), B(59), C(702), D(95), E(0) #2388079
詳解 (共 3 筆)
#4328330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 五 |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 限期(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理之期限)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並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一、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二、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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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459
(C) 錯誤原因為未洽詢該廠商提出說明。
採購法:
第 58 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採購法施行細:
第 79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
第 80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百分之七十者。
二、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七十者。
四、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七十者。
第 81 條
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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