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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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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中央造幣廠_新進人員甄試_行政事務員、行政事務員(身心障礙人員):政府採購法#88103
科目:
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A)購買遠期外匯。 (B)購買冷凍食品(肉品)。 (C)公開標售土石。 (D)出租辦公廳舍。
2.下列何者不會有違反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之虞? (A)新臺幣 50 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 徵 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B)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C)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廠商須為製造廠之代理商。 (D)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招標機關之所在地轄區有實際工作經驗。
3.下列何者違反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公平合理原則? (A)廠商履約期間因機關提前使用目的,採部分驗 收,並於部分驗收後將相關之履約保證金部分發還。 (B)機關無法順利取得廠商履約所需土地,通知 廠商暫停履約,並暫時發還履約保證金。 (C)公開招標案件,履約期間因廠商財務困難,辦理契約變 更,增列給付預付款,契約價金不變。 (D)道路工程得標廠商因法定工時縮短,要求延長工期,機關 認為部分有理由,同意廠商之部分要求。
4.下列何者為錯誤: (A)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B)採購人員得基於公 共利益為違反採購法之決定。 (C)公營事業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D)自然人得為簽約對象。
5.權利採購之性質分類,下列何者正確? (A)工程採購。 (B)勞務採購。 (C)財物採購。 (D)兼具勞務 及財物性質之採購。
6.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何時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 關派員監辦: (A)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 5 日前。 (B)開標日 5 日前。 (C)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 3 日前。 (D)開標日 3 日前。
7.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規定上級機關應監辦之事項: (A)審標。 (B)比價。 (C)決標。 (D)開標。
8.採購法所稱公告金額,係指新臺幣多少元? (A)10 萬元。 (B)500 萬元。 (C)150 萬元。 (D)100 萬元。
9.採購法第 14 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下列各項所分別辦理者: (A)不同標的。 (B) 不同需求條件。 (C)不同施工地區。 (D)以上皆是。
10.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購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 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B)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 4 家廠商比價,有 2 家廠商 投標者,即得比價。 (C)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不得規定廠商應將規格與價格合併投標。 (D)機關為 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11.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規定公告金額以上得選用之招標方式: (A)公開招標。 (B)比價。 (C)公開評選。 (D)公開取得書面報價。
12.機關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辦理評選資訊服務廠商,其投標廠商有幾家即可開標? (A)1 家。 (B)2 家。 (C)3 家。 (D)6 家。
13.某國立大學辦理學生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施工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而擬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辦理,下列何者非屬其適用條件? (A)新增項目。 (B)原契 約項目之減少。 (C)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 (D)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14.下列何種情形屬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重大改變者」? (A)投標廠商資格放寬。 (B)履約數量明顯變更。 (C)履約期限明顯變更。 (D)以上皆是。
15.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下列何者不是得適用之採購方式: (A)統包。 (B)公開評選。 (C)公開招標。 (D)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16.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B)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C)採購法所稱共同投標,指 2 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D)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專屬權利,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
17.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 日之公告,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A) 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公告審查。 (B)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之公開評選。 (C)採購法第 3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D)採購法第 49 條公 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18.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最多 於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者,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 (A)6 個月內。 (B)3 個月內。 (C)1 年內。 (D)14 日內。
19.某學校總務主任主持一開標案,經發現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為不合格標? (A)投 標文件置於塑膠透明資料袋內並以膠帶密封者。 (B)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標封袋內並以釘書針封裝 者。 (C)標封上標示廠商之名稱及地址。 (D)投標文件以不透明紙箱封裝
20.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存款人(出質人) 無須為訂約廠商或其負責人。 (B)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得以公司或負責人名義簽發之支票為之。 (C)廠商以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支票繳納押標金,其票面金額得大於機關所訂押標金之額度。 (D)廠商 以臺灣銀行簽發,未填寫受款人之支票,繳納臺北市政府辦理之甲標案押標金。
21.機關辦理採購,關於押標金,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其額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 分之五為原則,且不得逾新臺幣 5000 萬元。 (B)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 (C)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廠商應將押標金(含現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D)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 押標金,但減收額度以不逾百分之十為限。
22.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但不得逾新臺幣多少元? (A)500 萬元。 (B)1000 萬元。 (C)2500 萬元。 (D)5000 萬元。
23.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有關「經 驗或實績」規定所稱「單次契約金額」或「累計金額」,招標機關得本於權責自行決定係擇一訂定或 兩者俱訂。 (B)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案件特性及需要,訂定特定資格者,不得同時訂定基 本資格。 (C)票據交換機構於等標期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方得為 廠商信用之證明。 (D)「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為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24.下列何者係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A)所得稅或營業稅之納稅證明。 (B)公會會員證。 (C)曾完成 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D)具有符合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25.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 (A)百分之二十。 (B) 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六十。
26.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下列何者為錯誤? (A)機關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 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B)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 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C)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 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D)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 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27.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依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下列何 者為非? (A)洽最低標廠商說明,如機關評估該說明合理,逕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B)洽最低標廠 商說明,如機關評估該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 (C)免洽最 低標廠商說明,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D)經機關評估該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不洽最低標說明,逕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28.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之標價有採購法第 58 條所 稱標價偏低之情形時,即應繳納差額保證金。 (B)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 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得予接受。 (C)最低標廠商總標 價有採購法第 58 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得逕請廠商於 5 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未提出者,不退還 押標金。 (D)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
29.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 契約,但應報經核准之權責為? (A)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B)經上級機關核准。 (C)經主管 機關核准。 (D)經審計單位核准。
30.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何種比率履約保證金(含 其孳息)不予發還? (A)全部。 (B)轉包部分。 (C)已完成履約部分。 (D)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
31.以下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 (A)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 (B)提供該採購專案管 理服務之廠商。 (C)提供該採購審標服務之廠商。 (D)以上皆非
32.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何種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A)財物或勞務。 (B)財物或 工程。 (C)勞務或工程。 (D)財物、勞務或工程。
33.機關依採購法第 93 條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錯誤? (A)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 共同供應契約。 (B)由經濟部指定機關訂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 (C)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 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 (D)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 2 年為 限。
34.下列採購何者得適用採購法第 96 條規定? (A)招標標的之百分之五十屬環保產品者。 (B)招標標的 僅部分屬環保產品者。 (C)招標標的為政府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之產品。 (D)依我國締結之條約 或協定所辦理之採購。
35.採購評選委員會應置委員人數最少為幾人? (A)5 人。 (B)6 人。 (C)7 人。 (D)17 人
36.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下列何者不是應載明事項? (A)採購案名稱。 (B)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C)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D) 受評廠商之經驗或實績。
37.採購評選委員會中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幾分之幾?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38.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多少以上人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A)四分之三。 (B)三分之二。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39.就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下列何者為正確? (A)調解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B)調解過程中,採購程序 應暫停。 (C)機關得拒絕廠商申請之調解。 (D)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請求參加調解程序 時,機關不得拒絕。
40.申訴廠商於第 1 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 (A)不予退還。 (B)無息退還二分 之一。 (C)無息退還三分之一。 (D)無息退還全部。
41.廠商對於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 (A)15 日。 (B)20 日。 (C)7 日。 (D)10 日。
42.廠商對於機關辦理之採購提出異議逾法定期限時,機關對於異議之處置,何者為是? (A)移受理申 訴之機關。 (B)應為實體審查。 (C)應不予受理。 (D)移上級機關。
43.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及 76 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係在處理何種爭議: (A)招標、審標、決標。 (B)履約。 (C)驗收。 (D)保固。
44.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為非? (A)申訴事件,在為實體審查前,應先繳納審議費用。 (B)關於招標 文件之申訴事件,未投標之廠商亦得提出。 (C)申訴事件,應先為實體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 再為程序審查。 (D)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45.機關申請調解,廠商不同意調解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A)不受理。 (B)駁回。 (C) 視同未提出申請。 (D)請其撤回。
46.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A)申訴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 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 (B)申訴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廠商得 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C)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 斷送達前撤回之。 (D)申訴經撤回後,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47.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申訴之門檻為: (A)公告金額以上。 (B)查核金額以上。 (C)不論金額大小。 (D)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 上。
48.目前臺東縣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臺東縣政府所屬之機關、學校辦理之採購如發生爭 議,臺東縣政府得如何處理? (A)委請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 (B)委請政府採購法主 管機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 (C)委請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 (D)由臺東 縣議會處理。
49.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下列何者為正確: (A)以採 購法第 34 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 (B)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 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 (C)其決標結果得不通知廠商。 (D)廠商不得提出異議。
50.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下列何 者錯誤? (A)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B)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C)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D)有 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而終止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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