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 契約,但應報經核准之權責為?
(A)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B)經上級機關核准。
(C)經主管 機關核准。
(D)經審計單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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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602), C(46), D(8), E(0) #2388081

詳解 (共 3 筆)

#4301264

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

所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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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9851
政策是誰訂的? 上級機關
所以要上級機關核准
我是這樣記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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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785
政府採購法 第64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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