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兒童虐待」(child abuse)的敘述,何者正確?
甲、當無法判斷是否將受虐兒童進行強制安置時,應優先考量父母的意願
乙、預防兒童虐待事件發生的首要工作,是找出高風險家庭
丙、兒童虐待是指對兒童施以「身體」及「生理」上的不當對待
丁、兒童虐待的原因複雜,需從生態系統的觀點來分析
(A) 甲乙
(B) 丙丁
(C) 乙丁
(D) 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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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351), C(3560), D(1588), E(0) #1600005
統計: A(171), B(351), C(3560), D(1588), E(0) #1600005
詳解 (共 10 筆)
#2749090
[臺北市政府兒童保護專刊]將兒童虐待定義為:「父母或任何有照顧責任的人,重複、持續地對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含青少年)施予身體、精神、性方面之虐待或疏忽、遺棄,而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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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266
指父母或他人過度管教或持續疏於照顧兒童,致造成兒童身體、精神和人格上有形、無形的傷害。虐待的類型有:身體虐待、精神虐待、疏忽、性虐待及遺棄。
(一)身體虐待:對兒童施以過當的管教或嚴重的體罰,致兒童在未遭遇任何意外的狀況下,卻引致身體受傷、終身殘廢或死亡。
(二)精神虐待:對兒童毫不關心、刻意忽視、冷落、排斥或時常斥責、怒罵、挑剔、批評、恐嚇、輕視、過份要求等,造成兒童在感情、心理、智力方面的發展受阻礙。
(三)疏忽:沒有提供兒童充份的飲食、安全的住所、保暖的衣物及適當的衛生、醫療和教育;強迫兒童做過量、無法負荷的工作或把兒童單獨留在家中。
(四)性虐待:對兒童進行性侵害,例如:強暴、猥褻、強迫其撫摸暴露身體私處,以達到成人的性滿足;或利用兒童拍攝色情照片(影片),使兒童受到身體及心理之傷害。
(五)遺棄:被父母或親友刻意拋棄或不負擔照顧養育其責任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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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4513
孩子受到之不當對待,分為身心虐待及疏忽兩種型態,以下分別說明:
(一)身心虐待的樣態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身體虐待是指對孩子施加任何非意外性 之身體傷害,導致孩子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精神虐待包括言語的羞 辱、孤立、控制、漠視孩子的情緒需求等;性虐待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孩子做出與性有關的侵 害或剝削行為,如性騷擾、猥褻及性侵害等。
(二)疏忽則為孩子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 忽視,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以及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孩子單獨留在家 中,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出處:https://topics.mohw.gov.tw/SS/cp-4530-50101-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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