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對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定義,下列何者屬於發展遲緩?
(A)語暢異常
(B)疑似自閉症
(C)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D)智能障礙合併肢體障礙。
統計: A(341), B(1241), C(35), D(56), E(0) #2369165
詳解 (共 2 筆)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13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A)語暢異常 (確定)
(B)疑似自閉症 ——>尚未確定
(C)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確定)
(D)智能障礙合併肢體障礙(確定)
*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A) 為語言障礙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6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C)情緒行為障礙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D)多重障礙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11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款所稱多重障礙,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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