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我國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三章第33條: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應置放於船上便於檢視之處,商港管制機關得檢查該紀錄簿內之登記事項,必要時得作何處置,以證明登記事項正確無誤。 (A)得要求船長留置紀錄簿 (B)得要求大副對船貨紀錄簿作不正確修改 (C)得要求船長作成副本 (D)得要求輪機長對油料紀錄簿作不正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