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份或全部外聘
(B)學校發生性平事件應於三日內由性平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C)調查小組的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D)調查小組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之專家
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統計: A(1242), B(1464), C(188), D(915), E(0) #2942364
詳解 (共 10 筆)
第30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B)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C),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A)。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D),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這考得很細 真的要詳讀法規
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時
1. 先交由性評會調查處理
2. 性平會處理時再組成調查小組處理
這時的調查小組成員(3人或5人為原則)
1. 則一部分或全部外聘
2. 女性不得少於總1/2 (有關性事件就不僅1/3)
3. 具性侵/騷擾/霸凌事件調查專家學者
(1) 於學校應佔總1/3
(2) 於主管機關應佔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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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份或全部外聘 (B) 學校發生性平事件應於三日內由性平調查小組調查處理→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C) 調查小組的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D) 調查小組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A)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B)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C) (D)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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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112.8.16
第 33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前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但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要求不得通知被害人現就讀學校,且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無通知必要者,不在此限。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