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準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B)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C)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提出說明
(D)申訴人或代理人得向申評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有關資料或卷宗,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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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6), B(289), C(3121), D(988), E(0) #2368632
統計: A(986), B(289), C(3121), D(988), E(0) #2368632
詳解 (共 10 筆)
#4099294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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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605
申訴會,收到書,10日內通知學校
學校,收到書,20日內寄發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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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4826
教師30日內提出申訴,申評會10日內通知主管機關說明,主管機關20內說明,申評會三個月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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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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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申評會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C),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 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說明。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 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 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申評會。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屆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應予函催;其 說明欠詳者,得再予限期說明,屆期仍未提出說明或說明欠詳者,申評會 得逕為評議。 第一項期間,於依前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 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時,應告知原申訴人得於期限內補提 說明。
第21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A) 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 派之人員到場說明。(B) 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 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 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 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第23條 申訴人或代理人得向申評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有關資料或卷宗 ,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有必要者為限。(D) 前項運作事項,準用訴願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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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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