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召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
時,倘此教育審議會委員為 15 人時,有關「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
教學人員」、「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實
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等三類人員合計至少應該有多少人呢?
(A)3 人
(B)6 人
(C)8 人
(D)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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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2), B(3913), C(1582), D(1927), E(0) #2377751
統計: A(702), B(3913), C(1582), D(1927), E(0) #2377751
詳解 (共 10 筆)
#4540621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5條:
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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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9131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及監督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之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
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
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
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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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8052
五樓數字那邊打錯了~
應該是:1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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