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補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得於工作規則規定延長工時加班費以補休計給
(B)如勞工於7月6日加班4小時及7月15日加班4小時,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者,日後補休依序為7月6日的4小時加班補休及7月15日的4小時加班補休
(C)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期限必須於次年度內休完
(D)勞工如於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仍有未補休之時數,雇主不須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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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70), C(15), D(3), E(0) #3213045
統計: A(3), B(170), C(15), D(3), E(0) #3213045
詳解 (共 1 筆)
#6308049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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