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1994年召開國際上第一次世界婦女與運動會議,訂定新規範增加女性參與運動的機
會,此次宣言稱為?
(A)法國巴黎宣言
(B)德國柏林宣言
(C)日本京都宣言
(D)英國布萊頓宣言
統計: A(524), B(381), C(49), D(1239), E(0) #1613095
詳解 (共 2 筆)
體壇婦女會議及其宣言
國際上第一個世界婦女與運動會議在國際奧會支持下於1994年在英國布萊頓召開,計有來自82個國家的政府、非政府組織、國家奧會、國際運動總會及國家運動協會代表280人參加,以加速改變婦女參與運動比例為訴求,並達成研訂五大洲適用的國際婦女與運動策略的共識。會後,與會人員共同發表布萊頓宣言如下:
(一)宣言範圍與目的
1.範圍
本宣言係以政府機關、公務機關、組織、商業團體、教育及研究機構、婦女組織及負責或直接、間接影響運動行為、發展與推廣,以及參與體壇婦女之聘任、教育、管理、訓練、發展或看護之個人為主要對象,旨在補充各項運動、地方、國家及國際憲章、法律、規範、規章與規則有關婦女或運動之規定。
2.目的
本宣言首要目的旨在研訂促進並重視婦女參與各項體育活動價值之運動文化。
基於平等、發展與和平權益,凡政府機關、非政府組織及所有體育運動相關機構應以研擬合宜的政策、架構與機制為己任,承諾施行本宣言所訂之原則:
(1)確保所有婦女及女童於保障個人權利、尊嚴與尊重之安全支援環境下有參與運動的機會;
(2)促進各階層之婦女參與運動之機會並提昇其職務及角色;
(3)確保婦女具備之知識、經驗及價值觀有助於體育運動之發展;
(4)促進婦女參與運動有助於公眾生活、社區發展及建立健全的國家之認知;
(5)促進婦女對運動本身價值觀及對個人生活與健康生活型態之貢獻的認知。
(二)基本原則
1.社會與運動之公正性與平等性
(1)國家與政府機關應盡全力確保體育運動機構與組織遵守聯合國憲章、人權宣言與聯合國消除歧視婦女行為公約有關平等條款之規定。
(2)不論休閒或娛樂、促進健康或競技表演,每一名婦女不論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教派、性別傾向、年齡、婚姻狀況、殘障、政治、信仰或黨派、國籍或社會族群,都有權利享有參與及受邀參與運動的機會。
(3)資源、權力與責任應公平分配,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且是項分配應匡正任何男女應有之福利方面的不公平情況。
2.設施
婦女參與運動係受到運動設施範圍、多樣性及可利用性的影響,因此規劃、設計和管理這些運動設施應適當地且公平地注意到社區婦女的特殊需求,並應特別兼顧托兒服務及安全性。
3.學校與青少年運動
研究顯示女童和男童接觸體育運動的觀點大不相同。負責青少年運動、教育、休閒體育活動的人員須確保涵括女童價值觀、態度和期望的平等機會和學習經驗列入發展青少年健美體魄及基本運動技能的課程中。
4.開發參加機會
婦女會參與運動係受到活動範圍的影響。提供運動機會及課程的主事人員應提供並推廣符合婦女需求及期望的活動。
5.競技運動
(1)政府及運動組織應給予婦女發揮其運動潛能的平等機會,確保所有提昇運動成績的活動及計畫均將女性運動員的特殊需要列入考慮。
(2)競技運動選手及職業運動員的贊助者應確保將競賽機會、酬金、獎勵、表揚、贊助、推廣和其他形式之贊助公正、公平地提供予男、女運動員。
6.體壇領導權
各運動及運動相關的組織領導與決策階層,婦女比例偏低,凡這些事項的主事人員應研擬政策及計畫與規劃結構,提高各階層之女教練、顧問、決策人員、職員、行政人員和體育人員人數,並應特別關注聘任、培植及保留名額。
7.教育、訓練及發展
教練和其他體育行政人員之教育、訓練與發展須確保教育過程及經驗傳承應提及兩性平等議題和女運動員需求問題,公平地反映體壇婦女的角色,並將婦女領導經驗、價值觀和態度列入考量。
8.體育資訊及研究
研究及提供體育資訊主事人員應研擬政策與計畫促進對婦女的瞭解,並確保研究規範與準則係以男女兩性為對象。
9.資源
分配資源的主事人員須確保女運動員、婦女之計畫及促進本宣言基本原則之特別措施均可獲得支援。
10.國內、國際合作
政府機關和非政府組織應在國內、國際舞台上與其他組織合作推廣兩性平等議題和分享其機構內婦女與運動政策與計畫實施成效良好的典範。
布萊頓宣言為國際上第一個提出重視體壇婦女需求及提昇地位的宣言,並成為日後舉辦各項國際性或區域性婦女與運動會議的主要依據;同時,根據此項宣言,成立國際婦女與運動工作小組(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 on Women and Sport),負責籌辦每四年一次的國際婦女與運動會議,及協助各國提高婦女參與運動的比例,並推動提升體壇婦女參與決策之權益等措施。
另外一方面,聯合國於1995年在北京召開的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4th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也提出北京宣言與行動綱領(Beijing Declaration and Platform for Action),其中與體育運動相關的內容,包括:「策略目標B.4研擬無差別待遇教育及訓練;建議採取之行動為第85條:政府機關、教育機構和其他教育、學術機構(m)提供可利用之休閒與運動設施,並研訂及加強教育和社區機構中以各年齡層之女童與婦女為對象的性別認知計畫,支持促進婦女參加教練、訓練與行政等各領域的體育運動與活動的權益,以及參加國家、區域性和國際性比賽之機會。…策略目標C.2加強促進婦女健康防治計畫;建議採取之行動為第107條:政府應與非政府組織、傳播媒體、民營機構和相關國際機構如聯合國轄下各機構等,(f)訂定並支持教育制度、職場和社區創造各年齡層之女童與婦女享有和男性及男童相同的參與運動、體育活動和休閒的機會。…策略目標L.4消除女童受教育、才能發展與訓練之差別待遇;第280條有關建議採取之行動為,政府機關、國際和非政府組織(d)應促進女童積極平等參與運動、戲劇與文化活動等課外活動之權益。」
執國際體壇牛耳的國際奧會在1995年成立婦女與運動工作小組後,接著於1996年在瑞士洛桑召開第一屆世界婦女與運動會議,並做成決議,「…呼籲國際奧會、國際運動總會和國家奧會將兩性平等問題列入政策、工作計畫與程序的考量…」,並建議國際運動總會及國家奧會成立特設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至少應有10%的婦女參與,甚至由於奧林匹克團結基金中提撥專款推廣婦女體育,及培訓婦女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教練等。此決議內容還包括建議將申辦奧運會城市能否提供婦女體育需求列入評估項目,以及敦促國際奧會取消奧運會期間的性別檢測等,以及建議國際奧會將1996年至2000年主題定為「婦女奧林匹亞期」等項。此外,國際奧會於2000年在法國巴黎召開的第二屆世界婦女與運動會議中,更針對多項促進體壇婦女決策地位及權益、媒體對男女運動員報導篇幅之比例等議題進行探討,同時,也要求各國家奧會與國際運動組織等運動團體提高婦女參與決策的比例,並做成下列決議:
(一)敦促國際奧會主席呼籲國際運動總會、國家奧會、國家運動協會及體育運動組織於2000年12月31日前達成決策階層女性比例至少10%的目標,以維持國際奧會1996年年會的決定;並評估未能達成目標之理由,擬訂執行之行動方案,必要時期限延至2001年6月;同時確保2005年達到20%的目標不變;
(二)要求國際奧會、國際運動總會及國家奧會訂定至2020年為止未來管理階層女性代表比例之目標;
(三)要求國際奧會推動世界及區域性會議和其他體育組織論壇會議之國家代表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代表;
(四)呼籲國際奧會增加奧林匹克團結基金計畫中有關女性領導人、運動員及教練和其他職員之獎學金與訓練課程,並特別偏重開發中國家之女性,提供教育資源,包括體育運動兩性平等訓練手冊,繼續籌辦資訊研討會並支持國家性及洲際性研究觀點;
(五)敦促各國政府透過婦女委員會(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等相關單位,認可聯合國行動方案(北京+5)檢討會中及定案文件中強調之體育運動對女子與婦女生活各階段發展、保健、人權、教育、決策權和女童等方面的重要性;
(六)邀請跨政府機構,特別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昇消除婦女差別待遇公約(CEDAW)女子暨婦女體育活動發展條款之正面影響的意識;
(七)呼籲國際奧會及奧林匹克組織其他成員提昇體育品質重要性之意識,及研擬支持女子體育納入學校課程中之策略及教材;
(八)敦促各國家及國際運動組織運用體育作為提昇和平文化、瞭解及衝突中的奧林匹克停戰協定工具;
(九)敦促國際奧會、國際運動總會、國家奧會研訂且實施運動員、教練、體育領導人行為法則等有關性騷擾之政策,並敦促其他奧林匹克單位將此主題列入國際運動總會和國家奧會舉辦的所有研討會及會議中;
(十)敦促負責婦女與運動事務之非政府機構建立與各相關政府機關及地方、全國性和國際性體育組織之合作關係,以利技術協助計畫;
(十一)建議各相關單位與媒體密切合作確保真正反映婦女體育形象的更廣泛精確的資料報導,並訂定女記者訓練計畫;
這項決議內容所稱的溫霍克行動宣言係指1998年於納米比亞(Nambia)舉行之國際婦女與運動工作小組第二屆世界婦女與運動會議中,由來自74國四百餘名會議代表所提出的行動宣言,其內容涵蓋11項行動方案:
(一)研擬行動方案以落實執行布萊頓宣言基本原則為目標,並監督、報告執行情形。
(二)跨越體育界現有的界限,投入全球婦女平等活動並發展體育和婦女組織間密切的夥伴關係,同時與教育界、青年、衛生、人權和就業等領域代表建立合作關係。研擬協助其他行業藉由體育運動達成目標並同時提升體育運動目標。
(三)推廣及分享青少女及婦女參與運動的正面效益,特別是在社會、健康及經濟議題方面的貢獻資訊。
(四)培育婦女擔任領導人物及決策者的能力,確保婦女於各階層運動組織中擔任重要角色。建立確保年輕女性在研擬影響她們的政策及計畫過程中表達意見的機制。
(五)訂定加強精緻體育課程,作為向青少女積極推介藉由運動學習得來的技能及其他效益之主要途徑,避開「世界體育教育危機」,並訂定確保由學校到社區活動的政策與機制。
(六)鼓勵媒體對於青少女和婦女參與體育的品質和效益給予正面、有深度的報導。
(七)採取消除各種形式的騷擾與侵害、暴力和剝削利用,以及性別檢測之措施,確保青少女和婦女參與各項體育活動環境的安全支援性。
(八)確保各項政策及計畫提供所有青少女和婦女充分瞭解她們生而為人之間如種族、能力、年齡、宗教、性別傾向、民族性、語言、文化或社會地位等的差異與多樣性。
(九)承認政府機關對運動發展的重要性,並敦促各國政府研擬適當法令、公共政策及藉由確保體育各方面兩性平等之兩性衝擊分析監督經費補助。
(十)確保官方發展經費補助計畫提供青少女及婦女發展的平等機會,並發掘達成發展目標的運動潛力。
(十一)鼓勵更多婦女投入體育運動研究,尤其希望能出現更多有關體壇婦女議題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