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關於民事訴訟法上之訴訟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委任任何能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人為訴訟代理人
(B)訴訟代理人代理提起訴訟者,應提出委任書證明其受有訴訟代理權之授與
(C)訴訟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訴訟上自認
(D)授與訴訟代理權之本人死亡者,訴訟代理權即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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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942), C(232), D(92), E(0) #3460392
統計: A(104), B(942), C(232), D(92), E(0) #3460392
詳解 (共 4 筆)
#7157731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之訴訟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當事人得委任任何能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人為訴訟代理人❌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並非只要能負法律義務之人(有行為能力人)即可擔任,原則上必須是律師,若非律師則需經法院(審判長)許可,或符合特定親屬關係且經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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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 1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2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3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
(B) 訴訟代理人代理提起訴訟者,應提出委任書證明其受有訴訟代理權之授與✔️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 提起訴訟屬於訴訟行為,因此訴訟代理人必須提出委任書以證明其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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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 1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
(C) 訴訟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訴訟上自認❌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須受特別委任事項包含:「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
- 法律規定的是「認諾」(對訴訟標的之承認),而非「自認」(對事實之承認)。一般的訴訟代理人即使未受特別委任,亦得為事實上之自認(除非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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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 1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2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3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 這是為了維持訴訟程序的安定與進行,屬於民法代理權消滅原因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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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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