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種情形,當事人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A)當事人所主張信賴之行政處分,係因其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陳述而作成
(B)當事人所主張信賴之授益行政處分違法
(C)當事人所主張信賴之法規命令違反法律之情形重大而明顯
(D)當事人未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
統計: A(401), B(2196), C(460), D(263), E(0) #2910689
詳解 (共 10 筆)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8 下列何種情形,當事人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A) 當事人所主張信賴之行政處分,係因其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陳述而作成
(B) 當事人所主張信賴之授益行政處分違法
(C) 當事人所主張信賴之法規命令違反法律之情形重大而明顯
(D) 當事人未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111年 -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7591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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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只要人民沒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其信賴就是值得保護的。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中規定以下三種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事由
(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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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程序法§119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B)重點不在於行政處分是否合法,而是只要是授益處分,符合一定條件下即應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1.信賴基礎並不以合法為前提,因為行政行為合法與否,通常並非事前及當下可以判斷的,是必須待司法介入後才會有定論;換言之,違法行政處分仍得作為信賴基礎,其被撤銷前,效力仍為有效,同樣有值得被人民信賴之前提存在。
2.此外,通說認為信賴保護原則不及於侵益處分(亦即須為授益處分)的撤銷或廢止,例如廢止你的當兵處分你不會說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我要當兵。(正常人聽到不用當兵開心都來不及了怎可能要求繼續當兵)
(C)NO.525+自己整理
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之情形:
1.法規預先訂有施行期間,例如暫時法。
2.因情勢變遷而停止適用:例如大規模政治破毀(中共統一台灣)。
3.廢止或變更之法規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
4.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信賴表現。
5.法規(例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6.李建良老師的看法:行政處分之更正與行政處分之撤銷有所不同,後者是指行政機關將已生效之違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其效力,故須注意信賴保護之問題(行政程序法§120)。反之,前者僅是更正明顯之錯誤(行政程序法§101),而未影響行政處分原本之效力,故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7.信賴政府的政策而受有損失,例如新南向政策。
(D)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如下
1.須有信賴基礎-國家的行政行為: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甚至行政指導,或是行政事實行為。例如某甲參加外縣市地方特考收到考取通知(行政處分)。
2.須有信賴表現:因相信國家的公權力行為而安排其生活,處置其財產。例如:某甲因此在外縣市租房子。
3.須信賴值得保護:無行政程序法§119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例如:某甲無行政程序法§119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故某甲之信賴值得被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