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為作曲家,接受乙唱片公司出資聘請,創作一首歌曲(以下簡稱為 A 音
樂著作)。甲乙間並未以契約約定 A 音樂著作的權利歸屬。關於甲受乙聘
請完成的 A 音樂著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甲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乙享有
(B)應以甲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歸甲享有,但乙得利用該著作
(C)應以乙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歸乙享有
(D)應以乙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甲享有,乙僅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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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4), B(2150), C(134), D(168), E(0) #2910694
統計: A(954), B(2150), C(134), D(168), E(0) #2910694
詳解 (共 10 筆)
#5450789
「出資聘請」不是僱傭關係
要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
I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II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II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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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268
記法:(雙方沒有約定時)
著作人:都是受雇人 & 受聘人
著作財產權人:雇用人 & 受聘人
著作人:都是受雇人 & 受聘人
著作財產權人:雇用人 & 受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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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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