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對下列何者當場侮辱,不構成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
(A)受警察委託拖吊違規停車之私人業者
(B)開立交通違規罰單之員警
(C)進行食安稽查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員
(D)執行收取廢棄物工作之公所清潔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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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5), B(39), C(84), D(444), E(0) #2910691
統計: A(2895), B(39), C(84), D(444), E(0) #2910691
詳解 (共 8 筆)
#5592601
對下列何者當場侮辱,不構成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
A
(A)受警察委託拖吊違規停車之私人業者
-〉O,非公務員是屬行政助手
(B)開立交通違規罰單之員警
-〉X,員警是公務員
(C)進行食安稽查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員
-〉X,食藥署專員是公務員
(D)執行收取廢棄物工作之公所清潔隊員
-〉X,清潔隊員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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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703
回四樓
那是1.委任、委辦跟2.委託的差別
所以拖吊業者都必須有警察在場
那是1.委任、委辦跟2.委託的差別
所以拖吊業者都必須有警察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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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746
(A) 受警察委託拖吊違規停車之私人業者→行政助手,非公務員,不成立侮辱公務員罪,僅得成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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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096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要旨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刑法所稱之公務員,觀諸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規定甚明,學理上稱為身分公務員,其服務任職之由來,無論係依考試、或經選舉、或經聘用、僱用,均無不可,且不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為限,縱因職務與清潔、保全等勞務有關而參加勞工保險,然既服務於上揭公權力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即不同於單純之清潔、保全等非關公權力執行人員,而應認係此所定之身分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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