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關於相牽連案件的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及李四互無犯意聯絡,不約而同地、同時在王五家,張三竊取財物,李四毆打王五。張三及李四的犯罪為相牽連案件
(B)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為訴訟經濟的緣故,應合併由一法院管轄
(C)相牽連案件已經繫屬於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D)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應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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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4), B(197), C(421), D(158), E(0) #1410486

詳解 (共 5 筆)

#1484308
第6條(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B)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C)。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D)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7條(相牽連之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A)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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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590

(C)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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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8176

速解:原則依管轄權繫屬在先 >  發現是相牽連得經同意裁定合併(得裁給繫屬在後)  >  境界不明議論不休互丟皮球,上級指定 > 最終發現居然沒有審判權或影響公安,只好轉給同管轄區同等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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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牽連得經各院同意裁定合併,有不同意者,請共同上級裁定。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if 未相牽連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起爭議、互丟皮球沒人管、境界不明。直接上級指定管轄,再不然最高法院出來指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影響公案、不能行使審判權的特殊狀況,那就丟給管轄區內其他的法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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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9007
(A)張三及李四互無犯意聯絡,不約而同地...
(共 5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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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6934
相牽連案件
  • 一人犯數罪(人的牽連)
  • 數人共犯一罪、數罪(事的牽連)
  • 數人同時同地個別犯罪(同時犯)➜(A) 
  • 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人犯、滅證、偽證...(事後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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