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關於刑事案件管轄的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得審判之法院
(B)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C)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案件移送一法院審判之
(D)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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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30), C(326), D(2449), E(0) #1410487
統計: A(344), B(30), C(326), D(2449), E(0) #1410487
詳解 (共 4 筆)
#1484316
(A)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得審判之法院 (X)
第8條(管轄競合)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 先 )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B)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X)
同上
(C)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案件移送一法院審判之(X)
第9條(指定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D)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O)
上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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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8190
速解:繫屬在先為原則 > 相牽連者得裁定合併 > 爭議不明上級指定
下列關於刑事案件管轄的敘述,何者正確?
下列關於刑事案件管轄的敘述,何者正確?
(A)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得審判之法院
(B)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C) 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由上級指定管轄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案件移送一法院審判之
(D)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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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公案、不能行使審判權的特殊狀況,那就丟給管轄區內其他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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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解:依管轄權繫屬在先 > 發現是相牽連得經同意裁定合併 > 境界不明議論不休互丟皮球,上級指定 > 最終發現居然沒有審判權或影響公安,只好轉給同管轄區同等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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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牽連得經各院同意裁定合併,有不同意者,請共同上級裁定。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if 未相牽連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起爭議、互丟皮球沒人管、境界不明。直接上級指定管轄,再不然最高法院出來指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影響公案、不能行使審判權的特殊狀況,那就丟給管轄區內其他的法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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