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訴訟行為,何者不會使得案件繫屬於法院而產生訴訟關係?
(A)犯罪之被害人提起自訴
(B)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C)告訴乃論之罪的被害人提出告訴
(D)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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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345), C(2176), D(361), E(0) #1410485

詳解 (共 7 筆)

#2344850

[訴訟繫屬之發生原因]

訴訟關係(訴訟繫屬)之發生原因:提出、送交。

1.提出(§264、§320)→即起訴(第一審法院繫屬之原因)(包括 公訴與自訴)。

2.送交(§363、§385)→即上訴(上訴審法院繫屬之原因)(包括 第二審與第三審)。

一旦案件繫屬於法院,則法院與當事人則發生訴訟關係,均受其拘束(訴訟拘束),法院有義務必須以終局判決之方式,終結該訴訟關係;而當事人則必須服膺法院之裁判,而不得另訴請求。則法院有義務將該程序發展至終局裁判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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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370

(C)告訴乃論之罪的被害人提出告訴 ==>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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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685
訴訟關係發生之前提為訴訟繫屬,而訴訟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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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516
(A)犯罪之被害人提起自訴(O;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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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9690
訴訟關係產生:因訴訟繫屬而生-->...
(共 1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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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607

告訴是訴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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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7460
(C) 告訴乃論之罪的被害人提出告訴→告訴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並不會立即產生法院繫屬,需待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始產生法院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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