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中迴避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與被告曾訂有婚約者,應自行迴避
(B)法官被聲請迴避者,應停止訴訟程序
(C)聲請法官迴避,由上級法院裁定之
(D)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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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2), B(236), C(96), D(1892), E(0) #1410489

詳解 (共 10 筆)

#1628637

考選部 答案是 D

(B)法官被聲請迴避者,應停止訴訟程序 

刑訴22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B選項少黃色那一段,題目沒提到被聲請迴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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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497

我大意了.選了A  曾訂有婚約!!!!

要現正定有婚約才要迴避.前未婚妻是沒差的.又不是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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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664
(A)法官與被告曾訂有婚約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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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090

覺得這題出的怪怪的
刑訴22條應該是指
原則上法官被聲請迴避者,應即停止

例外因急速處分或以第18條第2款為理由而不停止

故b也對

但選擇題要選相對正確

D是最沒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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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196
(A)法官與被告曾訂有婚約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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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201

A)感覺沒有錯,捕之那裡有問題.


(B)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C)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

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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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6508
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0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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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695
第 20 條 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 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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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213

回覆Louise Chang大大

可是 此原住民特考 經查明考選部之歷屆試題後 此題並未更正答案

建議摩友們 還是以法條明文規定為主 畢竟這份試題 有鑑別度且有幾題疑問

但此題卻沒有原住民特考考生提出疑義 只能說真的很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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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827

(A)法官與被告訂有婚約者,應自行迴避 。

多一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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