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 條的規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幾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為該校職員?
(A)三親等
(B)四親等
(C)五親等
(D)六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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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 B(48), C(11), D(2), E(0) #407853
統計: A(315), B(48), C(11), D(2), E(0) #407853
詳解 (共 3 筆)
#676562
教評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
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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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032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
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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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078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 32 條
Ø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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