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據「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2 條的規定,報考高級中學之同等學力,指取得何種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A)丁級
(B)甲級
(C)乙級
(D)丙級
統計: A(7), B(26), C(108), D(370), E(0) #407856
詳解 (共 7 筆)
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 本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所定同等學力,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習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
二、依國民教育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參加相當於國民中學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修業期滿,取得結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四、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 高級中學法(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第 3 條
Ø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其同等學力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Ø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Ø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同等學力,其認定基準如下:n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習三年級n 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n二、依國民教育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參加相當於國民中學階段之非學n 校型態實驗教育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n三、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修n 業期滿,取得結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n四、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通過n 證書。n五、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民國 93 年 01 月 29 日)
第 4 條
Ø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所稱同等學力,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業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2) 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3) 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
(4)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第 5 條 | 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n。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二)年滿二十歲者。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具有前款資格之一,並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
發布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同等學力,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習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
二、依國民教育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參加相當於國民中學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修業期滿,取得結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四、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