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且按其情節只能減輕,不能免除處罰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C)未滿16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D)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或不罰
統計: A(725), B(2378), C(104), D(466), E(0) #3151339
詳解 (共 8 筆)
行政罰法第7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行政罰法第9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包含行為與結果,即被害人、物和發生的事),明知並有意讓它發生
間接故意則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可以預見有發生可能,但即使真的發生,也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
過失
有認識過失: 例如,馬戲團表演人體射飛鏢,擲鏢者雖明知有可能射中人,但認為自己技術超群又從未失誤,不會真的射中,結果卻發生誤傷事件,成立過失傷害罪
未認識過失: 無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發生有注意義務,卻未能注意
【問題】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為何不予處罰?
【類題】
故意與過失之認定
中華民國第13屆總統選舉時、A總統候選人之競選廣告,在屏東縣受其競選團隊張貼於不合法處所,中選會經檢舉查證屬實後,依選罷法規定,於民國101年6月處罰A新幣450萬罰,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A候選人主張其全國跑攤,對屏東助選團隊之行為,根本無故意過失可言,其主張是否成立?
擬答: 就本案言,A總統候選人對於其張貼競選廣告於不合法處所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主張此乃屏東競選團隊之行為,其並不知情,故根本無故意過失可言,不應受裁罰。然而,雖說A或許對屏東縣競選團隊違法張貼競選廣告之行為,非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而不構故意;但A對於其所屬競選團體之競選行為,本具有一定注意義務,縱使A忙碌於全國跑攤,亦不因此免除其合法選注意義。申言,A對於系爭屏東縣競選團隊違法張貼競選廣告之行為,應屬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而構成過失行為,自不得主張事先不知情或非出於過失,而據以免責。
行政罰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8 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9 條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4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5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不罰
-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辨識)➡️前提,非故意or自找
- 依法令之行為、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前提,不是明知違法+未向上級長官陳述
- 防衛自己或他人
- 緊急危難
減輕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明顯判斷低下)➡️前提,非故意or自找
減輕or免除
- 不知法規
- 防衛過當
- 避難行為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