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甲為乙之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乙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甲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則行政機關得如何處理?
(A)於甲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徵
(B)於甲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C)於甲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全額追徵
(D)於甲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全額追繳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7), B(2246), C(335), D(622), E(0) #3151340
統計: A(527), B(2246), C(335), D(622), E(0) #3151340
詳解 (共 7 筆)
#5942105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第 23 條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1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