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包括課稅處分、代履行費用之處分
(B)執行機關徵得義務人同意後,亦得在星期天或休息日行政執行
(C)利害關係人向執行機關依法聲明異議時,應停止行政執行
(D)不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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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240), C(2618), D(500), E(0) #3151345
統計: A(167), B(240), C(2618), D(500), E(0) #3151345
詳解 (共 5 筆)
#5942114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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