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包括課稅處分、代履行費用之處分
(B)執行機關徵得義務人同意後,亦得在星期天或休息日行政執行
(C)利害關係人向執行機關依法聲明異議時,應停止行政執行
(D)不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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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65), C(2315), D(356), E(0) #3151145
統計: A(144), B(165), C(2315), D(356), E(0) #3151145
詳解 (共 7 筆)
#5945874
行政執行法§9
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III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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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3802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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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9
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III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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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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