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人民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任何外國人都有資格提出申請
(B)申請書中應敘明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C)以申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准予提供相關資訊
(D)申請提供之資訊若涉及特定個人之權益者,原則上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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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1), B(145), C(2255), D(327), E(0) #3151146
統計: A(491), B(145), C(2255), D(327), E(0) #3151146
詳解 (共 8 筆)
#6128693
(C) 以申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准予提供相關資訊→錯,因為這是「行政程序法」的第46條第一項 閱覽卷宗的規定,題目是問「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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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8283
行政程序法46(申請閱覽卷宗)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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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191
46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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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2109
(C) 以申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准予提供相關資訊-->行政程序法46(申請閱覽卷宗)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行政程序法46(申請閱覽卷宗)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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