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行政程序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調查證據時,僅就有利於當事人之部分注意之
(B)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應實施勘驗
(C)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僅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不及於第三人
(D)行政機關得自行選定適當之人擔任鑑定人,提供書面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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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601), C(122), D(2217), E(0) #3151147
統計: A(22), B(601), C(122), D(2217), E(0) #3151147
詳解 (共 7 筆)
#6010461
行政程序法
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38條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40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第41條
1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2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第42條
1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2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42條
1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2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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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144
(B)得實施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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